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鹤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2024年新增行政执法部门——鹤岗市工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公示。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一、鹤岗市工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东方白鹳大街178号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执法机关
执法职权类别: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联系方式:0468—3816116
投诉电话:0468—3816116
执法依据:
一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是《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外或者窗外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对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四)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并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五)在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 元的罚款。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硬铺装、不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的,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七)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或者铺装施工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八)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九)未经批准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等户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十)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行政执法人员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详见附件2)
四、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附件:1.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鹤岗市工农司法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