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4-18
  • 鹤工农政办发〔2022〕4号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农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2022-04-18 来源:区政府办

鹤工农政办发〔20224

鹤岗市工农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农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局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工农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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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使用本规则。
第四条 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区政府司法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承办部门及应诉人员
  第 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部门。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实施部门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承办部门,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司法局根据诉讼事项确定应诉主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必要时由区政府司法局区政府批准。
  第 区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区政府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单位为共同被告。区政府司法局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单位负责办理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
  第 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区政府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前款所称区政府的负责人包括区政府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 区政府的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委托应诉承办部门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区政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 区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区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对重大复杂的应诉意见,应诉承办部门应当集体依据决定。
  第十 区政府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时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三)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
  (四)尊重体贴当事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 区政府司法局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及时2日确定应诉承办部门,向应诉承办部门出具行政应诉答辩通知书,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并进行案件登记。
  第十 应诉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应诉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材料报送区政府司法局。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应当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依据、程序进行答辩;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应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要证明的内容;
  (三)诉讼代理人推荐函。应诉承办部门要提出诉讼代理人推荐人选,并制作诉讼代理人推荐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 区政府司法局收到答辩材料后,应当及时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诉讼代理人的事情委托书,经批准后,加盖区政府公章。
  第十 区政府司法局应当将加盖区政府公章的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转送承办部门,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应诉通知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
  第十 人民法院做成判决或者裁定前,应诉承办部门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区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合法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调解情况。
  第十 区政府的诉讼代理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在2日内转交应诉承办部门,应诉承办部门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区政府负责人报告被诉案件情况,并抄送区政府司法局。案件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是否上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 区政府收到案件情况报告后,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
  第二十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部门作为上诉案件的一审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二十 应诉承办部门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 原告或者第三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二十 人民法院向区政府制发司法建议书的,应诉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情况报送区政府司法局,由区政府司法局区政府审定后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四章
  第二十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 应诉承办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
  (二)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应诉承办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第二十 本规则适用区政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本规则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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